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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2 09: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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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定義的選擇 目前,稅收管理人員的定義主要有兩種流派。也就是說,有一種學派認為,稅管制度與以往的稅管制度相比,是去掉了征管兩個職責,既是征管又是檢查。持這種觀點的人將稅務管理人員定義為在基層稅務管理機構從事稅務管理的稅務人員。另一種學派認為,管理一詞的內涵應進一步縮小和具體化。因此,有稅務管理人員,是指在基層稅務機關從事稅源管理的稅務人員。兩者的相似之處是顯而易見的,但不同之處是耐人尋味的。
那么在稅收管理者、稅收管理和稅源管理的定義中,哪個更適合作為關鍵詞呢?毫無疑問,稅收管理過于籠統(tǒng)和過大。稅源管理相對狹窄,容易搞清楚。兩者的內涵和外延的區(qū)別對于稅務工作者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兩者的不同也帶來了稅務人員身份或職責分工的差異。如果把所有從事稅務管理的人都稱為稅務官,那么除基層稅務稽查員和直接在辦稅服務大廳工作的稅務官之外的其他稅務官,都應該屬于稅務官的范疇。而只有從事稅源管理的人才稱為管理者,這個群體理論上應該小于上述群體。所以,既然叫系統(tǒng),首先要解決控制誰的程度,再解決控制誰的程度。是關于提出和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和意義。
《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fā)[2004]108號)將稅務管理人員定義為基層稅務機關按部門(行業(yè))管理稅源,服從稅源管理的工作人員。部。這個定義告訴我們,稅收管理者是根據(jù)稅源管理的需要提出的。那么,為什么不把從事稅收管理的人統(tǒng)稱為管理者,只把從事稅源管理的人稱為管理者呢?現(xiàn)在提出的管理員系統(tǒng)與過去的特殊管理員有什么區(qū)別,或者為什么?要回答這些問題,有必要從我國征稅在征管體系的演進過程中,是一種思維方式。
稅務管理員系統(tǒng)的雛形。新中國成立初期,為適應民營資本主義經(jīng)濟和多稅種多征的復合稅制的需要,以稅收征管的形式,實行分稅、定戶(區(qū)、區(qū))管理模式。各稅種的劃分體現(xiàn)在,按照生產(chǎn)環(huán)節(jié)貨物稅、工商戶工商稅、地方稅三條線,設置三部(股)進行管理。固定住戶管理體現(xiàn)在大中城鎮(zhèn)基本以產(chǎn)業(yè)為主,小城鎮(zhèn)則按區(qū)域或產(chǎn)業(yè)與區(qū)域相結合的方式管理。這可以稱為我國稅收征管制度的雛形。顯然,這個原型是建立在分稅管理的基礎上的。
純粹的稅務專員制度誕生于上世紀五十年代。 1956年全國生產(chǎn)資料所有制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后,我國全面進入計劃經(jīng)濟建設時代。為適應社會主義計劃經(jīng)濟建設的需要,稅收制度也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稅制改革結束時,國有企業(yè)只繳納一種稅,集體企業(yè)只繳納兩種稅。因此,在征管方面不再需要繼續(xù)實行分稅管理的形式。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成員到戶,每個稅務管理機構將征收管理和稽查集中在一個人的征管模式。可見,稅管制度在歷史上有兩個最大的特點,即每項稅收管理和征收管理都由一個人進行。
此后,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jīng)濟建設,在稅收征管體制改革方面,全國上下自下而上進行了大量探索。但看這些改革的共同特點,就是解決一個人或一個人的弊端。到上世紀末,全國基層稅務機關基本建立了稅收征管、稅收稽查相分離、相互制約的征管體制。在更好地解決分權問題的同時,弱化稅基特別是稅源管理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在稅收征管中,管理和淡化責任的弊端已經(jīng)顯現(xiàn),導致大量納稅人漏征、漏管,納稅申報不準確、不真實,稅源不明確、不明確。電腦監(jiān)控的信息數(shù)據(jù),變成了數(shù)字游戲和垃圾信息。稅務稽查的依賴度越來越高。稅收收入突飛猛進,稅收管理質量和效率也在突飛猛進。稅務機關出現(xiàn)這些問題的根本原因是稅務管理崗位職責在改革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歸根結底,沒有把家管和管管結合起來,尤其是管什么,沒有明確詳細的規(guī)定。正是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稅源實施戶籍管理的理論和實踐。因此,稅務官的誕生首先應該以此為基礎。也就是說,起源是基于稅源戶籍管理的。另一方面,將不從事稅務稽查、直接在辦稅服務大廳工作的稅務人員稱為稅務管理員,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很容易回歸舊的稅收征管方式,劃分他們的工作職責依次進行。但是,如果只將主要負責稅源戶籍管理的人員稱為稅務管理員,其他人員如納稅評估、稅負核定、稅務檢查(這里指不涉及稅務的日常檢查)備案和清理遺漏))的職責分離,分配給其他人員負責落實,做到職責明確,分工明確,分工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形成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所以,誰管誰就更具體了,只有這樣,才能真正更好地解決蔬菜管理、淡化責任的頑固問題。 ,房地產(chǎn)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需提交文件
一、清算條件
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銷售;
(二)未竣工、竣工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整體轉讓;
(3)土地使用權直接轉讓。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出讓房地產(chǎn)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銷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蚣词贡壤怀^85,但剩余可售樓面面積已出租或自用;
(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尚未完成銷售;
(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
(四)?。ㄗ灾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項所列情形的,應當在注銷登記前清算土地增值稅。
二、清算流程
對符合清算條件需要清算土地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應當自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xù)。
對符合二次清算條件的項目,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決定是否清算;確定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自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xù)。
納稅人在清算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的清算材料
(一)土地增值稅清算表及其附件(參考表見附件,可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
(二)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清算說明,主要內容應包括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立項、土地使用、開發(fā)、銷售、關聯(lián)交易、融資、納稅等基本情況。主管稅務機關需要了解。
(三)工程竣工決算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地價證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銀行貸款結息通知書、工程工程合同結算文件、商品房購銷合同統(tǒng)計資料、與轉讓房地產(chǎn)的收入、成本和費用有關的銷售證明材料,如進度表、預售許可證等。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的會計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復印件的會計憑證。
(四)納稅人委托稅務中介機構審核的清算項目,還應當提交中介機構出具的《土地增值稅》。稅務清算稅務證明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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