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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13 09: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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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幫助他人代繳社保會計
根據有關文件,社保繳費是企業(yè)繳費的一部分,也是個人繳費的一部分。通過其他應付款進行會計處理。
累積時:
借:管理費用--社會保險費(企業(yè)部分)
貸: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企業(yè)部分)\n
付款時:
借:應付職工工資--社保保險費(企業(yè)部分)
其他應付款--社保費(個別部分)
貸款:銀行存款
支付工資時,扣除個人社保部分:
借:應付職工工資
貸方:銀行存款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個人部分)
查找社保代繳社保注意事項:
1、您需要委托有信譽、有資質、規(guī)模較大的社保機構,以免上當受騙。
2、您在向代理機構繳納社保費時,應要求代理公司出具相關有效憑證和社保繳費有效憑證。
3、社保繳費要經常核對,以免造成損失。
4、建議經常去社保經辦機構,多關注其業(yè)務情況,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代發(fā)工資、代繳社保的公司如何記賬?
借: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yè)務收入
2、勞務派遣人員工資和社保、住房公積金由企業(yè)承擔,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yè)務業(yè)務成本
貸款:應付工資--工資
其他應付款--社保(部分由企業(yè)支付)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部分由企業(yè)繳納)
3、支付派遣人員工資,核算流程如下:
借:應付雇員工資--工資
貸方:庫存現(xiàn)金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障等(社保、公積金個人承擔)
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5000和個人社??傻挚郏?/p>
4、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會計分錄如下:
借方:其他應付款項——社會保障等。
貸款:銀行存款
代繳社保的風險分析
一、用人單位代非用人單位繳納社保的法律風險
雇主雇傭 從管理的角度來看,存在風險。因為用人單位向非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就意味著與這些員工之間存在表面上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為非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部分員工“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甚至可以要求經濟補償。因此,雇主應該對此保持謹慎。
此類風險的發(fā)生一般為非從業(yè)人員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非從業(yè)人員通過提供社保繳費記錄或社保繳費憑證等證據證明存在勞動關系。如果用人單位的預防意識不強,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法律漏洞所利用,從而失去妻子和軍隊。
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掛靠”繳納社會保險是違法的
《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及其勞動者必須參加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雖然強制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并未禁止用人單位為非用工單位的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此類行為不損害國家和第三方的利益。職工和企業(yè)創(chuàng)造條件,符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條件,不損害他人利益。
1、用人單位為非公司員工繳納社保費合理,有利于部分員工實現(xiàn)社保權益。由于戶籍限制等原因,被保險人不能在工作場所參加保險,個人參加保險也受很多條件限制。實現(xiàn)社會保障權益的唯一途徑是與所屬單位參保。如果法律禁止單位為非單位職工參保,必將受阻,被保險人無法參保,自身的社會保障權益也無法實現(xiàn),不利于社會和諧穩(wěn)定.
2、其實不能禁止。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如果這種行為被認定為違法,社會保險部門應予以查處,不得允許參保。社保部門如何提供證據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可以否認勞動關系,但面對成千上萬的參保人員,基層社保機構也不得不篩選出哪些是本單位職工,哪些不是本單位職工。這種工作是根本無法進行的。現(xiàn)行社會保障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沒有明確禁止此類行為。根據行政法的一般原則,即“法律沒有規(guī)定的,禁止的”。因此,在現(xiàn)實中,社保部門無權查處。
因此,中國法律并未明文禁止繳納社保。
3、關于用人單位與他人僅代為繳納社保的關系,是否可以認定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關系。勞動關系。也就是說,勞動關系的建立不是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條件,而是以實際雇傭行為的存在為條件。實踐中,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有雇傭行為,或雙方在書面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xù)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繼續(xù)聘用勞動者的情況較多。用人單位負責保管檔案并為其繳納社保,但沒有實際的用工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判斷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應從分析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入手,即考察雙方是否已建立勞動關系。協(xié)議,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揮和管理,一方是否從事另一方安排的勞務,一方提供的勞務是否屬于另一方業(yè)務的組成部分等。登記手續(xù)和代繳社會保險費只是確定勞動關系的參考因素,不是決定因素。因此,經審查,雙方僅存在辦理就業(yè)登記手續(xù)或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關系,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實質。特征,不宜輕易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印發(fā)[2005]]第12號)及相關司法實踐中,勞動關系的成立或存在一般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償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的勞動。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
因此,用人單位為非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當認定雙方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當事人之間存在委托代付保險性質的法律關系。雙方根據具體情況。
四。防止雇主為非雇員支付社會保障
用人單位雖為非用人單位繳納社保,但從未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務,用人單位也未向其支付勞動報酬。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沒有雇傭行為,雙方之間也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應當認定雙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合同關系,應當認定為委托關系。
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工資表或工資記錄、招聘登記表或登記表等招聘記錄、工作證明、考勤記錄等勞動者證明可以證明是否存在用工行為。因此,企業(yè)應完善和規(guī)范相關招聘和工資支付流程。
另外,用人單位代為非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應由本人自行申請,由公司與其簽訂社會保險繳納協(xié)議。公司在付款期限內自動為他暫停保險。本協(xié)議必須親自到場,并當著公司人員或財務人員的面,親自簽署社保代繳協(xié)議。這樣一來,一旦發(fā)生糾紛,關聯(lián)付款人就否認委托協(xié)議的簽署和簽字的真實性,從而產生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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